关于我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类脑智能技术及应用国家工程实验室组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 [2017] 16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国家工程实验室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办高技 [2006] 1479号)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4号)制定。

第二条 类脑智能技术及应用国家工程实验室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正式批准成立的应用研究平台,是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合类脑智能相关技术领域创新资源,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技术供给的有效组织形式。

第三条 “类脑智能技术及应用国家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类脑智能国家工程实验室),英文名称为:“National Engineering Laboratory for Brain-inspired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and Application”,英文缩写为:“NEL-BITA”

第四条 类脑智能国家工程实验室紧密围绕类脑智能技术及应用发展的需要,开展相关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重要技术标准研究制订,集聚、培养产业急需的技术创新人才。建立促进国家工程实验室良性发展的运行机制,探索和实施适合行业特点的具体措施,着力解决行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建立该领域发展趋势和重大问题的研究机制,积极完成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的科研课题和行业技术咨询工作,主动提供行业发展研究情况和重要进展,更好地为国家和行业发展服务,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

第五条 类脑智能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围绕提升我国信息处理技术的类脑程度与智能水平的迫切需求,建设类脑智能技术应用研究平台,支撑开展脑认知与神经计算、类脑多模态感知与信息处理、类脑芯片与系统、量子人工智能、智能机器人等技术的研发和工程化。通过建立脑认知和脑模拟技术研究与试验平台,形成国内一流的科研环境,培养和汇聚类脑智能高端技术人才,主动承担国家和行业重大科研项目,在智能信息处理、智能机器人、类脑芯片与系统等重点研究方向不断取得关键技术成果并推广应用,构建类脑智能技术与应用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和标准体系,形成可持续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为推动类脑智能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六条 类脑智能国家工程实验室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安徽省和中国科学院主管、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和共建单位联合组成的研究开发实体。

第七条 类脑智能国家工程实验室成立理事会和技术委员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第二章  理事会构成及职责

第八条 理事会是类脑智能国家工程实验室的领导和决策机构。由理事长、理事长单位代表、理事单位代表和独立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第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3~5人,理事若干。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为理事长单位。

第十条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1、负责确定类脑智能国家工程实验室发展方向、目标和重点研究领域,审议和批准财务预决算、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2、负责对类脑智能国家工程实验室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对类脑智能国家工程实验室的日常运行进行监督;

3、负责聘任类脑智能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副主任;

4、审定技术委员会建议名单;

5、审议批准类脑智能国家工程实验室重要规章制度;

6、讨论有关类脑智能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和制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设置秘书处,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理事会成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单位的权利

1、具有优先获得类脑智能国家工程实验室成果使用权、技术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的权利;

2、可参与类脑智能国家工程实验室向国家有关部委申报的或企业、地方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并获得相应的科研经费;

3、理事单位投入技术和人员参加类脑智能国家工程实验室的科研开发,根据类脑智能国家工程实验室科研合同和成果转让协议,享有知识产权和相关收益的权利;

4、理事单位有权向理事会提出类脑智能国家工程实验室发展方向和技术转化项目的建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单位的义务

1、遵守理事会章程,参加理事会召开的会议,公正、客观地进行表决和提议,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积极参与解决行业存在的共性和基础性问题的研究,选派技术带头人和专业科技人员长期或短期参加类脑智能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工作;

3、根据类脑智能技术及应用发展的需要,有偿转让(或以先期投入,后期分享收益的方式)本单位有关科研成果,由类脑智能国家工程实验室进一步集成开发后向全行业推广应用;

4、有义务优先推广应用类脑智能国家工程实验室的科研成果。

 

第四章  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类脑智能国家工程实验室重大事项决策采取理事会会议制度,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正式通知各位理事。遇有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或2名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或采用通讯方式做出决定。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在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出席的情况下方可举行,紧急情况下可由授权代表代为参会,理事会决议须由到会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科技促进发展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理事会秘书处。